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会议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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