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