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