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