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一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