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