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编发简报发送代表。代表的审议意见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送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