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