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选举时,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选举办法规定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