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