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主席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