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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