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