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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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
第二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七条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中的“近似”。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八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
第十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