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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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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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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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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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