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