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八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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