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设立选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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