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
第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
第十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下列标准确定:
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职工人数分布和广泛代表性原则分配到各选区。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本企业工会届期相同。
如遇企业停产停业、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方、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
第十六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按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
第十八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十九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可以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以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各设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工会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分别担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者职工一方就平等协商事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进行协商。
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由双方首席...
第三十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三十条 区域、行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征求区域、行业内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行...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平等协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并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管理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是否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
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