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三十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三十条 区域、行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征求区域、行业内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区域、行业平等协商企业方代表由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推举产生;未建立企业组织的,由相应的企业推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其协商代表选举或者推举产生。
区域、行业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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