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各设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工会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分别担任职工方和企业方首席代表,其他职工方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根据议题确定。
平等协商的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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