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
(二)参与企业决策、监督时,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三)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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