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