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工会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