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
(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
(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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