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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