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