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