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十九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