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三)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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