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可以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