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草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