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方、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