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本企业工会届期相同。如遇企业停产停业、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