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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