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按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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