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以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