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并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地方总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妨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侵害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