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一)不按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提交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的;
(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四)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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