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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