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