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