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