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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