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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