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行使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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