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