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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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
第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
第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考核评...
第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
第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
第八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
第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合作等需求信息。
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
第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
第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
第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类产业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补助资金、风...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培训机构采用联合培养工...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优化预算编制方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和程序...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交易市场,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成果交易...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单位中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研究开发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者作为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利,承担相应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
第四十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付期限,应当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的,由...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