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事业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金、中介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事业支出。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事业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金、中介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事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