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规定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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