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配合,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配合,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