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